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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得收取装修管理费 长沙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
2017-10-15

  业主收房后装修,物业公司不仅收取装修服务费和装修押金,还收取装修管理费,以后这种做法在长沙市行不通了。

  长沙市物业管理协会近日印发《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》,明确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提高装饰装修相关收费标准,不得收取装修管理费,不得无故扣留装修押金。

  长沙市物业管理协会相关人士表示,此举希望切实提高物业服务收费透明度,做到业主“明明白白”消费,物业服务企业“合法合规”收费。

  新房装修前,物业公司通常要求和业主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,并收取相应服务费用。

  长沙市发改委2019年发布的《关于加强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》规定,装修服务垃圾清运费,一般不超过2元/平方米(建筑面积)收取;装修过程中需要拆除墙体的,拆墙垃圾清运费按不超过30元/平方米(拆墙面积)收取。如有明确收取装修押金的,普通住宅装修押金每户不超过2000元。装修押金主要用于装修过程中对公共部分的损坏修复,按照实际发生费用进行结算,多退少补。

  而在实际执行中,一些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提高装饰装修相关收费标准,巧立名目收取装修管理费等,无故扣留装修押金,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。

  同时,该市规定,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违规向业主预收二次供水加压电费、向空置房业主收取二次供水服务费、向业主收取额外费用(水费损耗、水费周转金)等费用。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采取停止供电、供水、供热、供气等方式催交物业服务费。

  此外,长沙市还要求,对进入住宅小区停放的外来车辆1小时内免收停车服务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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